支持民营金融机构落户武汉,支持线上线下融资对接。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、公司债、金融债、可转债、中期票据,支持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。对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、科技保险等创新险种的保险机构,按照保险机构业务量给予奖励;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。《意见》要求,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、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。在汉注册落户的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,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、不限合作领域。对交通、城建、能源、生态环保、社会事业等领域中具有稳定收益、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,原则上应当实施市场化运作,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。支持民间资本成立PPP项目投资基金。《意见》要求,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,再取消或者下放一批制约企业生产、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权力事项。要求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、办理建筑许可压缩至41个工作日以内。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%,审批部门电子证照应用率不低于80%。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,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全部按照标准下限执行。
同时,严格执行国家、省制定的企业减负降本政策;加快清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,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;建立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,严禁无依据执法。